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7民初7079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城水岸小区6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0876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89385067。
法定代表人:余暇。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