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7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组织机构代码7094087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合法民初字第400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未按该调解书支付代理费31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和垫付诉讼费3725元,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投资、收入、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通过强制扣划存款61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未调查到其他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不持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的查询回执、执行裁定、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及其财产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本次执行中,除执行部分存款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本次执行中受偿61000元,其余部分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7执3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