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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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1477号
原告:安吉县***桐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桐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52368166617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道安吉大道398号桐林家园2幢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A1MWK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长沐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安吉县***桐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浙江长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受理后,通知安吉县***桐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预交案件受理费1650元但该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
本院认为,安吉县***桐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吉县***桐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