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1374号
原告: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知浩楼424室。
法定代表人:刘安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影,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男,居民,约35岁左右,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徐敏俐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李西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