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844号
原告: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知浩楼424室。
法定代表人:刘安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影,该公员工。
被告:***,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张小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