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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涌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01257号
原告:长春涌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54号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樊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霞,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鑫街1577号。
法定代表人:赵仁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涌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涌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涌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涌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丛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