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执1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经济开发区金鑫街15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大众卓越女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威尼斯花园28栋102室,实际经营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大众卓越女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民终18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以EMS司法专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1月3日、11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无保险,无证券、股票等信息登记。冻结了被执行人招商银行尾号为0888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尾号为0290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为8645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磐***村镇银行尾号为3411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8日。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以上账户内钱款406,504.51元,扣除执行费5998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0,506.51元。以上财产查封到期如需要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对该财产的查封,后果自行承担。
3、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和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为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或不动产。
4、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号中华牌小型车辆一台,因无法找到车辆位置申请人暂不申请查封。
5、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大众卓越女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长期履行(2022)吉0191民终183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的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吉01民终183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