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凯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执恢894号 申请执行人:***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4802号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25,499.3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曲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