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6执86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2019】保裁字第1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河北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合同款1335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给付河北因能科技有限公司10000元,另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111.01元,双方债权债务即算全部结清。***于2019年9月7日主动将案件款10000元汇到了河北因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2019年9月10日把执行费111.01元汇到了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保定仲裁委员会【2019】保裁字第14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11.0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保定仲裁委员会【2019】保裁字第14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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