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民终1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中段南侧与建设路交叉处。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辛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阜蒙路南侧华盛铝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号-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利辛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均系本案当事人,一审将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代收不妥。利辛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龙敏参加诉讼,一审未予处理亦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