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6民初6446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滨江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滨江村工部洲。
法定代表人:刘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明,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璇,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新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程祥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滨江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江社区村委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旭路桥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滨江社区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明、常璇,被告(反诉原告)祥旭路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祥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滨江社区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祥旭路桥公司返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8日,滨江社区村委会与祥旭路桥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征地协议》,约定期限为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一年一订。期满后,滨江社区村委会决定不再续签上述协议,并于2019年4月多次向祥旭路桥公司送达《关于<委托管理已征土地协议>不再续租的函》,告知祥旭路桥公司不再续签事项并要求其在2019年5月底前返还土地。祥旭路桥公司未按要求交还土地,滨江社区村委会又于2019年6月21日委托律师向其送达了《律师函》,但该土地至今未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滨江社区村委会诉至法院,希予前请。
本诉被告祥旭路桥公司辩称,第一、涉案协议其名为管理协议,实际为以租代管协议,祥旭路桥公司上缴了租赁费用一万元,协议约定一年一订,但并未约定何时终止,目前协议仍在履行中,祥旭路桥公司在协议履行中无任何违约行为,滨江社区村委会无权单方要求返还土地;第二、协议签订后祥旭路桥公司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管护义务,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经许可开展鱼虾养殖,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以通过养殖收益来维持日常管理费用和上交租金。目前在没有任何收益的前提下,滨江社区村委会要求返还土地,不但会给祥旭路桥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不符合民法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等原则。而且该地块目前没有任何项目用地需要,不符合滨江社区村委会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综上,请求驳回滨江社区村委会诉求。
反诉原告祥旭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滨江社区村委会赔偿损失4217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8日,祥旭路桥公司与滨江社区村委会签订了的《委托管理已征土地协议》一份,该协议虽然名为管理协议,实以为租代管协议。协议第六条第一小条约定:“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需经甲方同意后合理利用已征土地及水源种植农作物和鱼虾养殖,不得栽种经济作物、花卉苗木及长效经济作物。因其种养殖收益归乙方所有,考虑乙方管护土地等费用支出,乙方只需要每年向甲方上缴壹万元管理费”。从该条的约定足可以看出本案案涉协议的属性为以租代管协议,否则如果认定为单纯的管理协议,祥旭路桥公司为了履行协议支出了大量费用,该费用应当由滨江社区村委会承担,而不应该在滨江社区村委会不承担任何费用和支付管理服务费的前提下,还向祥旭路桥公司收取一万元的管理费,这完全符合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祥旭路桥公司为了有效的管理利用该土地,前期投入了大量资金。根据合同约定在滨江社区村委会许可的前提下开展鱼虾养殖经营,为此也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鱼虾养殖的特点是要获得收益需经一段较长的过程,目前在祥旭路桥公司所有的投入还没有任何收益且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滨江社区村委会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土地。对此,祥旭路桥公司不能接受,如果解除将会给祥旭路桥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提起反诉,要求赔偿。
反诉被告滨江社区村委会辩称,祥旭路桥公司与滨江社区村委会签订《委托管理已征土地协议》约定非常明确,合同期限为一年。管理期到期后祥旭路桥公司应当返还土地,对于其在管理过程中的成本和收益与滨江社区村委会无关。合同第六大条第五小条约定非常明确协议终止时,祥旭路桥公司应当无条件返还地块,无任何赔偿。对于祥旭路桥公司提出的反诉主张,滨江社区村委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流转中心受滨江社区村委会委托于2017年发布《江苏省六合区农村产权交易公告》,对夹皮沟已征闲置土地管理权转让项目进行交易,流转期限一年。祥旭路桥公司(乙方)作为中标方于2017年11月28日与滨江社区村委会(甲方)签订《委托管理已征土地协议》,约定甲方将辖区内已征收土地委托乙方管理,甲方有权使用辖区内已征收土地。委托管理为一年一订,如遇项目需要用地,项目用地管理范围自然取消。甲方根据项目需要在协议期内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委托管理权,委托管理协议自行终止,并退还保证金,无任何补偿。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需经甲方同意后合理利用已征土地及水源种植农作物和鱼虾养殖,不得栽种经济作物、花卉苗木及长效经济作物。因其种养殖收益归乙方所有,考虑乙方管护土地等费用支出,乙方只需要每年向甲方上缴一万元管理费。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无条件按甲方要求将地块交甲方验收,无任何赔偿,退还保证金。合同到期后,如土地未被利用,经甲方报请街道同意后,可以与乙方续签合同。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祥旭路桥公司在上述土地进行了土地平整、开挖鱼塘、摆放集装箱等。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协议。滨江社区村委会多次致函要求祥旭路桥公司交还土地无果,诉至法院,祥旭路桥公司遂提起反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江苏省六合区农村产权交易公告、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成交确认书、委托管理已征土地协议、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滨江社区村委会与祥旭路桥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已征土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协议期满后未续签,祥旭路桥公司无权继续占用涉案土地,滨江社区村委会有权要求祥旭路桥公司返还涉案土地并恢复原状。祥旭路桥公司反诉的各项损失系其在履行《委托管理已征土地协议》时的必要支出,双方在协议中已考虑到上述支出并约定收益归祥旭路桥公司所有且约定管理费仅一万元。故对祥旭路桥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滨江社区村民委员会返还《委托管理已征土地协议》中委托管理的土地并恢复原状;
二、驳回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80元,反诉受理费3812元,合计3892元,由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赵 文
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
人民陪审员 焦建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