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23民初2492号
原告:利辛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阜蒙路南侧华盛铝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288号-9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分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288号-9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50岁,汉族,,住利辛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南京祥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分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羁押,暂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程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