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东集团有限公司

悦畅(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互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505号
原告:悦畅(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许美文,总经理。
被告:上海互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曹继林。
原告悦畅(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互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悦畅(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谭文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慧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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