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5014号
原告:上海水气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炽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英,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英,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互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水气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互东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上海水气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水气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水气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726.25元,由上海水气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嘉骏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林天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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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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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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