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民特51号
申请人: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81023166C。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办公院落办公楼后楼第**。
法定代表人:张修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蔚,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悦,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21MB2993595Q。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子仪大街东段。
负责人:赵华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卫(该局党委副书记),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
委托代理人:索红芳(该局规划财务股股长),女,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丝巷路。
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两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26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给付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226000元,于2020年12月18日前给付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1113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1113000元;
二、任何一期逾期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础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于2020年11月26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石胜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石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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