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恢726号
申请执行人: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081023166C,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修社。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610521MB2993595Q,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
负责人:赵华鹏,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8民特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1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821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信息,均未查到有价值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其再回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8执恢7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 讲 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