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1514号
原告: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修社,男,1965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司执行董事,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楼XX单元XX层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蔚,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悦,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鲁秦,男,1959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司执行董事,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惠莉,女,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女,195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光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原告中电科西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筱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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