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西昌卫星发射中心成都办事处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8530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二段21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箫,女,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西昌卫星发射中心成都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3号。
负责人:李学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01民终115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昌卫星发射中心成都办事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78000元,执行费9180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昌卫星发射中心成都办事处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后,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信息、车辆信息、大额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负责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 均
审判员 康永红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