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05民初1873号
原告:国科华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谷31号楼二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24号25栋1-7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科华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国科华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