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9财保3号
申请人:广东地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地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150号之一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XQR84。
负责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丕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丕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平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15694338X6。
负责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
申请人广东地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及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当于1,236,180.5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地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或冻结***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三、上述冻结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的数额以1,236,180.52元为限。存款的冻结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地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