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2699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陕西国和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国和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