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和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3某某与陕西国和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2699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陕西国和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国和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