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和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国和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之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676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三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之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国和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之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国和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0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