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卓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卓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长三角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3执255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卓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48227715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陶太平,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京长三角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2606947X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卓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长三角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7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律文书,南京长三角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卓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61541.7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61541.71元清偿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3月1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极少,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前往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长三角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大道××号不动产,查封时间三年,至2022年11月6日,上述不动产首封机关为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大道××号,被执行人已不在经营,未有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经调查,被执行人涉及刑事案件,在南京市范围内有多个未结执行案件。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建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13民初7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建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