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卓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卓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长三角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13民初7252号
原告:南京卓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48227715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恒山路130号7幢2单元204室。
法定代表人:陶太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长三角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2606947X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仙林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戴素珍。
原告南京卓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能电力公司)与被告南京长三角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三角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能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三角新能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能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应付工程款261541.7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8日起按照应付金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利息为22465.3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2016年7月29日签订两份《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二”),合同一为“南京长三角新能源变电所扩建”项目,合同二为“南京长三角新能源变电所进线(进线电缆增补)”项目。两份合同均约定由原告完成上述项目施工,并在完工送电之前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1061541.71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上述工程,工程于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1月30日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送电投入运营,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80万元,仍欠原告261541.71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长三角新能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卓能电力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被告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1份,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南京长三角新能源变电所进线(进线电缆增补);项目承包范围包工包料,直至供电部门送电合格,并负责三年内免费质量保修,材料费用甲方(长三角新能源公司)自理;项目合同价款206808.37元,工程完工送电之前一次性付清全款。
2、原、被告于2016年7月27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1份,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南京长三角新能源变电所扩建;项目承包范围包工包料(设备甲供),直至供电部门送电合格,并负责三年内免费质量保修,材料费用甲方自理;项目合同价款854733.34元,工程完工送电之前一次性付清全款。
3、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1份,工程经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
4、财务明细单,证明原告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80万元,尚余工程款261541.71元未支付。
5、律师函及该函邮寄回执,证明原告曾经于2018年8月16日向被告催要工程款。
根据原告举证证据及其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2016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南京长三角新能源变电所进线项目工程交原告施工承建,工程价款为206808.37元;2016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南京长三角新能源变电所扩建项目工程交原告施工承建,工程价款为854733.34元。上述两个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均约定为工程完工送电之前一次性付清全款。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上述工程,并经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2017年1月17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0万元,余款一直未支付。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被告发律师函,催讨尚欠的工程款,因催讨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对此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未付,对此应承担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工程完工的送电时间,故本院确定利息自原告发律师函催讨工程款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被告长三角新能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和提交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长三角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卓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61541.7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61541.71元清偿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140元,由被告南京长三角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758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账号:62×××65),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燕
人民陪审员  张水琴
人民陪审员  邓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福林
书 记 员  陈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