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64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实际经营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吉庆家园***2幢5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田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4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一建公司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期足额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荣艳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安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