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6民初4353号
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吉庆家园***02幢5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62116819M(1/3)。
法定代表人:田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春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13769041XJ。
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