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九鼎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02民初95号
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田成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九鼎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州市食品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九鼎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计342元(原告已预交),由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熊佶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