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81民初4174号
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62116819M。法定代表人:田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9867326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