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九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辖终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九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福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山岔村翡翠新村F-040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佳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吉庆家园***2幢5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田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16)苏0105民初1771号
上诉理由及请求:第一,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承揽合同纠纷,《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内容是整个南京雨发生态园看台工程的一部分,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进口膜材要求被上诉人加工,且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免费保修等,因此,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第二,《项目合同书》所谓“可以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明显与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规定相悖,无任何法律效力。合同中载明项目地点南京浦口,即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区雨发生态园。由于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适用诉讼管辖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分析,应当认定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且双方在《项目合同书》中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1)可以向双方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可以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条款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且当事人未作选择,依法属无效约定。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艺佳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因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九福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彦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