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雄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02民初4979号
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吉庆家园***02幢5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田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雄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6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2元,由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晨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