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5438号
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吉庆家园***02幢5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田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山旅游管理学校,住所地在黄山市黄山区天都南路。
法定代表人:姚志宏,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旅游管理学校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南京艺佳钢结构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