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嘉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81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95838316G。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旅博大道99号3栋6楼物业。
法定代表人:李克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仁秋,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嘉创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59505148X6。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峨山镇虎溪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9)川118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4日受理峨眉山市名城市政管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市嘉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500元、保全费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2400元。
经执行查明,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川1181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嘉创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峨眉山市××山镇××组土地使用权(证号:峨眉国用[2012]第61257号,宗地号:L-××0)及位于峨眉山市××山镇××组土地使用权(证号:峨眉国用[2012]第61258号,宗地号:L-××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因查封土地已向其他金融机构设定抵押,且属轮候查封,故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进行调查,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跃彬
审 判 员 黄郁葱
审 判 员 聂宏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利文
书 记 员 孙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