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民初236号
原告:***,女,1967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峨眉山市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街道旅博大道99号3栋6楼物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95838316G。
法定代表人:余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贤章,男,公司员工。
被告:峨眉山市城投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新乐村1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6GBWE9H。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女,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峨眉山市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城投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宇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