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等与峨眉山市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民初236号

原告:***,女,1967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峨眉山市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街道旅博大道99号3栋6楼物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95838316G。

法定代表人:余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贤章,男,公司员工。

被告:峨眉山市城投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新乐村1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6GBWE9H。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女,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峨眉山市名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城投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宇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