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386南京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卓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4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绿地之窗商务广场D-2幢525室。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婷,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卓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和桥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卓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4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京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1862元,由上诉人南京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 雷
审判员 王方方
审判员 陈宏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