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991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小梅,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1-1号中海寰宇天下42#楼12层1202办公-1。
法定代表人:金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与被告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卓文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军
书 记 员 陈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