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34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2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1-1号中海寰宇天下42#楼12层1202办公-1。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尹 强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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