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3474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2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1-1号中海寰宇天下42#楼12层1202办公-1。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审理中,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10.50元,均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尹 强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