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3474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2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1-1号中海寰宇天下42#楼12层1202办公-1。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审理中,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10.50元,均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尹 强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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