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83民初1036号
原告:福建省中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瓯宁路111-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39966128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1-1号中海寰宇天下42#楼12层1202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2UY460。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西街9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343CFU6P。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女,200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公民身份号码35012120********。
原告福建省中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榕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中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中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洪 敏
书 记 员 冯 艾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