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某某、某某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587号
原告:**和,男,1970年8月16日,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南铿,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田中村白中街392号3区-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91778440K。
法定代表人:翁振双。
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被告***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对被告***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沈志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