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322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田中村白中街392号3区-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9177844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闽0322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19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322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