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690号
原告:***,女,汉族,1995年8月23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新庚,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敏,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长堤东路7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050623687T。
法定代表人:陈健章。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诉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3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原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