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693号
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商贸城八排八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张学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与吴井路交叉口证券大厦主楼27层2702号。
负责人:张松林,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系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徐东升,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2.9元减半收取5291.5元,由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起瑞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