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俊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2311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广东中泽(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陈国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俊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黄海路**之三风度国际名苑****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征华,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安,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与被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俊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