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迈骏建筑有限公司

东莞市潢胜沥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迈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21241号
原告:东莞市潢胜沥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朗贝村朗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QDG27M。
法定代表人:黄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文、陈小婵,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迈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2047XN。
法定代表人:谢斌。
原告东莞市潢胜沥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迈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潢胜沥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潢胜沥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预交诉讼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潢胜沥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邹国雄
审 判 员  杨晓君
人民陪审员  李大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