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恢235号
申请执行人山*******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富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山*******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富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2)鲁1002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以(2022)鲁1002执4397号案件立案执行,本院划拨了诉讼保全之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后,因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次恢复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002执恢2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 旭 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