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

平湖市锦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2民初656号之一
原告:平湖市锦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严家门村(原轮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307497322T。
法定代表人:严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友谊路18号创业中心大楼六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054317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弟弟。
被告:浙江鼎源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住所地:平湖广福园38幢西侧南起第2间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9F0449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锦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鼎源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锦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平湖市锦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