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38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友谊路**创业中心大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50543173。

法定代表人潘一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1民初30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揽款490131.4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32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362.1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7月17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1执38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科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