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1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寒峰,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从师,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友谊路**创业中心大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0543173H。
法定代表人:潘一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君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闸口村东侧石桥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GF6L7E。
法定代表人:奚光荣,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从师、浙江鸣煌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君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超
审 判 员 毛 彦
审 判 员 章玉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倩
书 记 员 陈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