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163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江苏工业园区苏州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46902932E。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2号附3号4-/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890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绵竹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古利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马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