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绵竹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163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江苏工业园区苏州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46902932E。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2号附3号4-/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890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绵竹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古利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马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