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5民初3140号
原告:****和租赁站,住所地西充县常林乡大田坝村*组。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一段102号附3号4幢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租赁站诉被告四川鑫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和租赁站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租赁站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和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衡 南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玥琪